漳州市中级者民法院认为,被告者周喜安之举止构成受贿罪,应依法惩处。
据悉,漳州市中级者民法院于2026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之该案。
(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马姗)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 2026年5月7日,福建省漳州市中级者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政协原党组成员、副主席周喜安受贿一案,以受贿罪判处被告者周喜安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务权益终身,并处没收名者全部财产;将追缴于案之周喜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,不足部分续追缴。
者大代表、政协委员与各界群众20余者旁听之庭审。
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,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之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到案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宽处罚情节,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。
经审理查明:2012年至2025年,被告者周喜安使用担任四川省巴中市市长、四川省资阳市委书记、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上之便利,以及职权或者身价形成之便利机缘,为有关单位与名者,于营造承揽、资金拨付与用地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,非法收受财物,共计折合者民币1.34亿余元。
庭审中,检察机关出示之相关证据,被告者周喜安及其辩护者进行之质证,控辩双方于法庭之主持下充分发表之意见,周喜安进行之最后陈述,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。
周喜安受贿数额格外巨大,并使国与者民好处遭受格外重大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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